闹得沸沸扬扬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法官陈恩强儿子打死人,法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事件,曝出了审判长林英华对案情不熟悉、法庭歪曲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后,福建高院却至今不理睬、不回应。
网友调侃,面对法官儿子犯事,福建高院适用的并非“国法”,而是他们自己的“家法”。

图:福建省高院马新岚院长
网友称福建高院判案用“家法”
针对“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案,笔者以《福建高院法官儿子打死人 法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多有期徒刑》、《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续:审判长对案情不熟作神逻辑判决》为题,连续发表了三篇文章。
网友对福建高院的做法纷纷谴责,认为法院歪曲事实、将主要责任推给同案涉嫌人傅某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更有网友调侃,陈某他爸是法官、而不是“李刚”,不应这么张狂!同时也有网友认为,法院毕竟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同事的儿子犯法“网开一面”是难免的,因为他们可以用“家法”。
感动,实在是感动!那么法官又是如何做到避开“国法”用“家法”的呢?
首先,法官为了让同事儿子早日出狱而加班到“非常晚”。
这个在福建高院放了一年半之久的案件,在2016年7月26日拿到受害人家属对法官儿子陈某的谅解书后,便于第二天急匆匆地下了判决。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傅某在一审判决前就已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在二审的一年半时间里,傅某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向福建高院提出重新鉴定等事宜,但高院均未给出任何回复。傅某与陈某在福建高院的待遇,真可谓“冰火两重天”。
为了抓紧制作判决书,他们不惜牺牲傅某的一切权利;但在他们将判决书做得差不多时,才发现少了傅某的辩护词。于是,主审法官郭陈颖于7月27日上午以“要向领导汇报”为由,给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打电话,要求律师提供辩护词。其中一律师称,上诉状就能代表他的辩护意见,因此当时没有按法官意思提供辩护词;由于法官没有拿到第一位律师的辩护词,主审法官转而将电话打给了傅某的二辩律师,并忽悠二辩律师称开完庭后还可补充辩护意见;于是,二辩律师便征求傅某父亲的意见。傅某父亲认为,既然法官称在开庭后还能补充辩护意见,那就决定让二辩律师将辩护词先提交给法院。
但没想到的是,拿走傅某二辩律师辩护词的福建高院,在第二天上午(7月28日)就匆匆进行宣判了。而判决书上落款的日期,也正是主审法官向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的7月27日。
一周后的2016年8月4日,法官儿子陈某便光明正大地走出了监狱。
8月4日陈某出狱,8月5日法官向傅某的父亲作“判后答疑”。在答疑中,该案的主审法官称,7月27日她加班到“非常晚”, 为的就是赶紧把判决书做出来。
其次,法院避开刑事诉讼法而用“先例”和“惯例”。
在8月17日的判后答疑中,福建高院林卫里副院长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但傅某父亲当场指出,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法院并没有听取傅某辩护人的意见,而是主审法官在用忽悠的手段骗取其中一位律师的辩护词后,就匆忙下了判决。直至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时,傅某及其辩护律师都还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通知。
关于为什么法院决定不开庭后不通知傅某家属及代理律师的问题,主审法官称他们没有这种做法,也没有这个“先例”。
福建高院明目张胆地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按“国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审判,而适用自己的“家法”——先例、惯例,去为同事儿子开脱罪责,并为预防受害人家属反悔而一味争取时间匆忙判决。难怪网友会说,福建高院这用的是“家法”呀!
傅某父亲认为,福建高院为达到目的,用先例来违反法定程序、用惯例来给自己壮胆、用没有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来“生吞”死者存在脑血管瘤的可能性,如此移花接木、指鹿为马,为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为了帮同事儿子开脱,而将“烂屎”拉到别人头上去吧?
如此作为,法官称这只能求佛祖保佑,看来还真得去烧烧香了!

图:时任福建省高院副院长的林卫里
专家依“国法”点评被法官称遭潜规则
本案的事实真如福建高院判决书认定的那样吗?其实,这里面存在太多的争议。为此,中国顶级刑事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了论证。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专家论证后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涉嫌人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傅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更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首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人在对受害人周某的脑组织切开前未先行固定,违反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第8.4条“检查脑”规定:“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查最好在福尔马林固定后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小时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查。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而本案中,法医鉴定书所附照片以及法院庭审笔录显示,在非急需的情况下,鉴定人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未对脑组织进行固定的情况下直接切开检查。
并且鉴定人仅提取了部分脑组织进行检查,违反了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的行业标准。
其次,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事实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是推断出的,而不是以在检查过程中直接发现的。且该鉴定书结论相互矛盾:一方面,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即为左侧头面部所遭受的外力作用所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书又认定周某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即也可能是脑底动脉瘤病变。在没有排除死者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可能性的情况下,主观推断出死者是左侧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所致,是不客观、不真实的。



同时,专家们认为,本案中傅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且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难以认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中,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认定故意伤害行为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其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必须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
本案的医院病历等证据表明,受害人周某“全身皮肤无黄染、紫绀,左耳廓可见小点片状皮肤擦伤,无渗血。右膝部皮肤可见一大小约1.5cmX1.5cm的擦伤,无渗血。入院时无头、颈部软组织损伤,各项检查未发现头皮出血,未发现颅骨骨折、硬膜外出血等情况。因此可以断定,受害人周某头部所受外伤较轻、外力较小。
专家认为,受害人的这一伤害情况是判断傅某行为性质的关键,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只要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力度轻,达不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性质要求,故意伤害就不成立。
从动因、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傅某的伤害特性不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行为的综合特征。
为此,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中,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且鉴定意见根据不足、结论不明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傅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同时,傅某的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且在不能排除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的情况下,根据存疑则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应以被害人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作为傅某责任认定的根据,傅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然而,针对专家的论证,经办本案的福建高院刑一庭严万辉法官认为,专家作出的意见书,是“潜规则”的结果,这都是利益,无非是当事人给钱,让他们签个字而已。
专家作论证是利益下的“潜规则”?那我们来看看这些专家都有谁。
第一位: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高铭暄是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教授与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马克昌教授合称为中国刑法学界“北高南马”。
第二位: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从事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是中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界一代名师,外国法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学家。
第三位: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第四位: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五位: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六位:刘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法医学系主任,法医学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医学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第三轮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法医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武汉法医学会副理事长,武汉市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第七位:刘清泉,硕士研究生导师,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工作在急诊临床一线,是中国国内从事急诊临床一线时间最长的医生之一,并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
以上都是中国刑事法学、刑法诉讼法学或法医学的顶级专家,而福建高院的法官却认为他们是在被“潜规则”后才做出的专家论证意见,这是对专家、还是对法治的蔑视?
别的不说,单凭高铭暄一位教授,就足够煽遍福建高院刑一庭所有法官的脸了。学过中国刑法的人都知道,中国刑法学的教材,基本都出自高铭暄教授之手,他是中国刑法的奠基人。试问哪个学中国刑法的同志,不是学习高教授所编写的教材出来的?然而,福建高院刑一庭的法官就是这么牛,连自己“祖师父”的教诲,都敢全然否定。
适用“家法”也行,否定专家意见也罢,法官为同事儿子的事网开一面,大家都能理解,但如果此举要以牺牲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未免也太不厚道了。终究,还是要有人为此付出代价的。(作者:杜金龙)


